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一六號
聲請人國際迪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玖佰捌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給付違約金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三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勞上易字第四號判決確定,其本訴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反訴部分,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命聲請人負擔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政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F0附表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一六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一│訴訟費用│一萬七千三百二十八元│已由相對人支付。││(反訴│││││部分)├─────────┼────────────┼────────┤││送達郵費│二百二十元│已由聲請人支付。│├───┼─────────┼────────────┼────────┤│二│訴訟費用│五千二百三十九元│已由聲請人支付。││(反訴├─────────┼────────────┼────────┤│部分)│送達郵費│一百五十五元│已由聲請人支付。│├───┼─────────┼────────────┼────────┤│二│送達郵費│一百五十五元│已由聲請人支付。││(附帶│││││上訴)││││├───┴─────────┼────────────┼────────┤│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總計│二萬三千一百九十九元││├─────────────┴────────────┴────────┤│反訴部分相對人應負擔金額(不含附帶上訴部分):││一審命相對人負擔部分+(一審命聲請人負擔部分+二審上訴部分)×9/10││=17548×4/5+[(17548×1/5)+5394]×9/10=14038+8014=22052││本件相對人反訴應負擔金額(22052)加附帶上訴之金額(155)扣除相對人已支││付之金額(17328)後再加本件程序費用(102)等於(4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