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05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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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053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舒菁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上午9時
5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歷年交易紀錄表、
歷年還款明細、本金利息分擔明細表,並將上開證物及起訴狀所
附證物影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