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05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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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053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舒菁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上午9時
5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歷年交易紀錄表、
歷年還款明細、本金利息分擔明細表,並將上開證物及起訴狀所
附證物影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唐步英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97 年度 北簡 字第 20533 號裁定(97.07.31)[撤回]
  • 臺北簡易庭 97 年度 北簡 字第 20533 號裁定(97.09.2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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