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一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一○八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陸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中之自白,⑵警員 陳之仁 之報告書、現場錄音帶及
譯文各一份,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四十
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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