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27號上訴人 章新驊
張敏玲 涂翠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等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9,
691元,應徵裁判費1萬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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