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93號原告元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鄭文傑 原告 王志菖 原告 李鳳嬌 原告 林明振 原告 商游鴦 原告捷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商玉枝 原告 曾國泰 原告 廖珮均 原告 劉化純 原告 劉黛妤 原告 劉鎧毅 原告蔡原告 鄭立忱 原告 鄭資頤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鄭文傑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商玉枝原告 鄭麗娟 原告 鄭麗玉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對於分配土地位置不服,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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