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志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739號簽結在案,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請依法宣告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08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93號、第2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被告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應為上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乃經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739號簽結在案。而本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9年9月2日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是上開物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附表:
物品名稱/數量/重量鑑定結果備註褐色結晶1包,驗前毛重1.7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二級毒品、違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