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03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林承軒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承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463號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172號判決及112年度易字第1358號判決、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242號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案聲請人雖係就2裁判以上之數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惟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是本案聲請人並非適格之聲請人。從而,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念慈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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