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147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李世賢
葉懿慧
被 告 陳承昌 (原名 陳世珍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4年8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陸仟貳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