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號原告諄泰富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清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 律師被告 黃薪翰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 律師
陳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因就被告所辯其所購入之系爭廠房有無存在須施作將住工廠房變更為乙工廠房之消防水電工程一節,尚需向訴外人坤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函查上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2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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