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號原告諄泰富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清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 律師被告 黃薪翰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 律師
陳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茲因仍有部分事實尚待調查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16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