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22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2294號
原   告  劉豐銘
訴訟代理人  楊葉
       劉建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孟雪詹清敏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3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但書均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詹孟雪、詹清敏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於起訴
狀聲明記載「…請求判令強制執行修復、負擔修復費用及判
令被告出具專業結構技師鑑定無慮證明。」等語,究係請求
被告修復或請求給付修復費用之損害賠償?如請求修復,則
請求修復之項目為何?又請求被告出具專業結構技師鑑定無
慮證明所指為何?均有未明。原告起訴狀之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未臻明確、特定,應補正具體明確之訴之聲明,是本件
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
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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