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7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7118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8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本院刑事判決(關於債務人偽造文書部分),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1月3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