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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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10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之10(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傷害罪,減為如附表編號2所載之刑。附表編號1、2所示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其他聲請部分,應予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分別犯殺人未遂等2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附表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附表編號2所示傷害罪,合於減刑條件,應予准許。至於附表編號1所示殺人未遂罪,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依法不得減刑,應予駁回。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王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