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10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列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
2不予減刑之罪所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佳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