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62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62210號債權人宇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00000000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00000000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00000000發支付命令,經依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8日通知其於7日內補正①陳美華即債務人之依據,該通知已於95年11月1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其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並未盡表明之責,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尹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