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28號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5月14日97年度易字第
128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於民國97年5月21日收受本院97年5月14日97年度易字第128號刑事判決,於97年6月2日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具體理由,依上開說明,被告應於主文所示之期間具狀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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