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上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簡上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簡上字第357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鶴綜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性別應更正為「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甲○○之性別應為男性,有其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稽,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性別誤書為女,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楊欣怡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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