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56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永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茂雄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2年12月12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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