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6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務人 林錦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95年6月30日起至│18.25%│無│無││││95年8月3日止│││││1│242,584元├──────────┼──────┤│││││95年8月4日起至│20%││││││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起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