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47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楊勝浩 債務人吳恳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貳萬柒仟捌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利息起算日至│利率│違約金│││台幣)│清償日止│(年息)││├──┼──────┼──────┼────┼──────────┤│001│1,594,960元│自105年7月20│1.87%│自105年8月21日起至清││││日起至105年8││償止,其逾期在六個月││││月20日止││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自105年8月21│2.805%│││││日起至清償日││││││止│││├──┼──────┼──────┼────┼──────────┤│002│215,041元│自105年7月20│1.87%│自105年8月21日起至清││││日起至105年8││償止,其逾期在六個月││││月20日止││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自105年8月21│2.805%│││││日起至清償日││││││止│││├──┼──────┼──────┼────┼──────────┤│003│117,862元│自105年7月20│1.87%│自105年8月21日起至清││││日起至105年8││償止,其逾期在六個月││││月20日止││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自105年8月21│2.805%│││││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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