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36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判決書於民國99年6月8日送達上訴人「嘉義市○區○○路○○○巷○○號」住所,由與上訴人同住於該址之上訴人之母 黃清梅 收受,有送達証書及上訴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上訴人乃遲至99年6月23日始行向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高分院(業將聲明上訴狀函檢送本院辦理)提起上訴,有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上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收件戳記可稽,上訴人提起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書記官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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