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1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5,084元【計算方式:①219地號,1,550,000元〈經鑑價之拍賣底價〉*8/96=129,167元(四捨五入);②221地號,1,991,000元〈經鑑價之拍賣底價〉*8/96=165,917元(四捨五入);①+②=295,08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