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76號原告 周海輝 上列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士宏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周士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又起訴,除應記載為特定訴訟標的所必要之原因事實外,對於其請求所依據之基礎事實及理由,亦應「具體」加以記載,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266條第1項第1款、第3項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9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狀內未記載據以請求之事實、理由及實體法之依據,致本院無法特定訴訟標的,原告應補正具體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書記官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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