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71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7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71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志捷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2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志捷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民國111年6月1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考量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足認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且非屬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加重最低本刑後,致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撿拾石頭破壞告訴人所有之自小客車車門鈑金,造成車門烤漆損壞,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被告雖坦承犯行,然迄未與告訴人和解,賠償其損害之犯後態度,經斟酌告訴人因本案所受損害,兼衡被告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於被告從地上撿拾,持以犯本件毀損犯罪所用之石頭並未扣案,且非違禁物,復無證據證明確屬被告所有,爰不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聰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熊霈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書記官楊蕎甄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256號被告蕭志捷0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0鄰○○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志捷曾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及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入監執行後,甫於民國111年6月1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蕭志捷不知悔改,基於毀損犯意,於112年10月31日凌晨3時38分許,在彰化縣○○鄉○○○巷00號旁廣場,以地上撿拾之石頭刮損 江國令 停放在該處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門鈑金,足生損害於江國令。
二、案經江國令訴由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經傳未到,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白承認,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江國令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及蒐證照片各4張附卷可稽,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蕭志捷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被告前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述有期徒刑之執行,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可稽,為累犯,復無加重最輕本刑過苛情形,且被告對刑罰反應較弱,請酌量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檢察官楊聰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魯麗鈴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