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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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48號聲請人 吳宗勲 相對人 黃膺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7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6年10月3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06年7月5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48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六市│崙北││689│195.96│560分之67│││0││││││││││1│││││││││├─┼───┼────┼───┼───┼────────┼────────┼───────┼──────────────────┤│0│雲林縣│斗六市│崙北││690│1.01│560分之71│││0││││││││││2│││││││││├─┼───┼────┼───┼───┼────────┼────────┼───────┼──────────────────┤│0│雲林縣│斗六市│崙北││701│124.57│全部│││0││││││││││3│││││││││└─┴───┴────┴───┴───┴────────┴────────┴───────┴──────────────────┘┌───────────────────────────────────────────────────────────────┐│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48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範圍││├─┼───┼───────┼───────┼───────┼─────┼──┼──┼──────┼──────┼───────┤│0│390│雲林縣斗六市崙│雲林縣斗六市崙│3層住宅、樓梯│一層55.99│170.│陽台│14.46│全部│││0││北段701地號│北路42號│間、鋼筋混凝土│二層54.05│30││││││1││││造│三層54.05││││││││││││突出物6.2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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