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81號
106年度訴字第15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彥選任辯護人王建元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8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黃龍忠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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