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73號上訴人 江清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翔傿 (原名 莊慶琪 )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35,76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2,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