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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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29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金發張東龍陳天水伍賜柯明輝劉玉德 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4萬153元(218,650+214,187+220,389+222,900+231,600+232,42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萬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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