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15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秀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4年5月20日民事上訴狀所載,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5,119元(計算式:19280+705839=72511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