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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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41號原告中美獸醫院和緯院法定代理人 朱碧娥 訴訟代理人 黃國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玉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再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林玉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時並未繳納裁判費。又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100,000元及法定利息,訴之聲明第2項則係請求被告於報紙刊登道歉聲明。關於前者,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關於後者,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從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計算式:1,000+3,000=4,000(元)】,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謝明達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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