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19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97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3,38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