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195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195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5月15日上午9時2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參仟伍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五個月以內,按
月各給付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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