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6號原告 吳豪洀 訴訟代理人 劉忠田 被告 陳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7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73,262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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