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7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琮琦被告古朝耀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731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原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起訴,嗣經檢察官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之傷害致重傷罪,變更法條後之罪名係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強制辯護案件,應行合議審判,爰命再開辯論,合議審理期日,嗣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宋富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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