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三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鄭筑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張瑛真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陳光秀法官鍾任賜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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