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3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二號上訴人 許原 溢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五六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字第二八三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法條所明定。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上訴人 許原溢 過失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刑(想像競合犯過失犯同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部分之判決,而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徐昌錦法官王復生法官張惠立法官蔡國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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