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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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展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為零點壹柒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此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署100年度戒毒偵字第83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並經檢察官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之結果,確認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驗後淨重為0.174公克),有該院100年1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784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足認前揭扣案之白色結晶,確係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