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7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7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7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登隆CHAIPH.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36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登隆(CHAIPHODENDUANG)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臀部及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暨被告登隆(CHAIPHODENDUANG)所辯不足採信之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為逞一己私欲,任意觸碰女性身體,欠缺尊重個人對於身體自主權利之觀念,造成告訴人心理不安全感,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所生之危害,暨其飾詞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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