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抗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三六八號抗告人 廖秀松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三年度聲字第八三六至八三九號、八四一號、聲國字第一二一至一二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未確定之裁定聲明不服,其訴狀內雖誤用異議名稱,仍應以抗告論,合先說明。次查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以一○四年度抗字第三一四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四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林金吾法官蔡烱燉法官吳惠郁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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