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再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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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再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二九四號
再審聲請人即自訴人丙○○
丁○○戊○○乙○○甲○○右列再審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七一七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提出任何之判決、裁定繕本及證據,以供參酌,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廖柏基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世傑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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