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1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法官陳嘉雄
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IVX6Q6L12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竊│有壹││苗│2│苗│││苗│││││期年││栗│1│栗│1││栗│1││││徒伍│3│地│偵4│地│易9│54│地│易9│68││盜│刑月││檢│3│院│6││院│6││││││署││││││││├──┼──┼────┼──┼─────┼─┼───┼────┼─┼───┼────┤│施毒│有捌││苗││苗│││苗││││用品│期月││栗│毒6│栗│4││栗│4│││二│徒│29│地│偵7│地│易1│5│地│易1│6││級│刑│回溯四日│檢│2│院│2││院│2│││││內│署││││││││├──┼──┼────┼──┼─────┼─┼───┼────┼─┼───┼────┤│故│有貳││苗│4│臺│││臺││││買│期月││栗│4│中│上1││中│上1│││贓│徒│7│地│偵9│高│1│8│高│1│8││物│刑││檢│2│分│易9││分│易9││││││署││院│││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