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簡上字第138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天○○男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不服本院北港簡易庭93年度港簡字第20號中華民國93年10月15日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3年度偵字第165號,移送併辦案號:93年度偵字第1973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93年度偵字第4088號、第4806號),經檢察官擴張事實,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應依通常程序審理,逕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天○○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扣案之鑰匙貳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天○○前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2年11月17日,以92年度易字第42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300百元(銀元)折算1日,緩刑3年,於同年12月8日確定在案。其仍不知警惕,於緩刑期間內,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為下列之竊盜行為:㈠於92年12月31日中午12時至1時30分間之某時,在雲林縣口湖鄉口湖村34之28號「明星幼稚園」前,以自備之機車鑰匙,竊取乙○○持有之車號000-000號(原審及聲請簡易判決書誤載為UKM-263號)輕型機車1部,得手後據為己有,供己代步。於同日下午3時50分許,在雲林縣口湖鄉雲141號公路與136號公路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用以竊盜之機車鑰匙
1支。㈡於93年3月間某日,在雲林縣口湖鄉下崙村下崙國小旁,以不詳方式,竊取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車牌0面(登記車主姓名為「冠豪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得手後據為己有。㈢於同年4月7日上午8時前之某時,在嘉義縣太保市○○里○○路○段「華濟醫院」停車場內,以其所有之汽車鑰匙1支,竊取 周雅雯 持有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1部,得手後據為己有,並將該車車牌卸下置於車內,改懸掛上述㈡竊得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車牌0面,企圖躲避警方追查。於同年4月29日晚上6時許,天○○駕駛上述自小客車,搭載不知情之 王建居王鴻彬李齊昌 (竊盜罪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同至雲林縣○○鎮○○路與民樂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天○○所有,該自備之汽車鑰匙1支。㈣於附表所示時、地,單獨犯之或各與成年之 吳南輝吳宗龍吳衍賦 為組合,或夥同吳宗龍、吳衍賦,為附表所示之犯行,相關之犯罪手法、所得財物、被害人均如附表所示。嗣為警接獲情資,通知到案說明,而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自白不諱,並有下列證據可證:
事實㈠即93年偵字第165號部分:
①被告天○○92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
(北港分局93年1月1日移送卷第1至3頁)②被告天○○93年1月1日檢察官面前筆錄。
(偵查卷第5至7頁)③被害人乙○○92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
(北港分局93年1月1日移送卷第4頁)④贓物領據。
(分局卷第8頁)⑤照片4張。
(分局卷第9、10頁)⑥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
(分局卷第13、14頁)⑦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
(分局卷第15頁)⑧扣案之車輛鑰匙1支。(分局卷第7頁)事實㈡、㈢即93年度偵字第1973部分:
①被告天○○93年4月29日警詢筆錄。
(北港分局93年4月30日移卷第1至4頁)②被告天○○93年4月30日檢察官面前筆錄。
(偵查卷第8至10頁)③被害人周雅雯之93年月29日警詢筆錄。
(北港分局93年4月30日移卷第16、17頁)④證人王鴻彬93年5月18日於檢察官面前筆錄。
(偵查卷第25、26頁)⑤證人王建居93年5月18日於檢察官面前筆錄。
(偵查卷第27、28頁)⑥證人李齊昌93年5月18日於檢察官面前筆錄。
(偵查卷第26、27頁)⑦贓物認領收據1張。
(分局卷第22頁)⑧車輛照片、車牌照片。
(分局卷第19頁)⑨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
(分局卷第23頁)⑩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
(分局卷第24頁)⑪扣案之車輛鑰匙1支。
事實㈣即93年度偵字第4806號:
①被告天○○93年4月2日警詢中之自白。
(台西分局卷第1至4頁)②照片31張。
(台西分局93年9月7日移送卷第93至108頁)③被害人丙○○93年4月27日警詢筆錄。
(台西分局卷第18、19頁)④被害人亥○○93年4月15日警詢筆錄。
(台西分局卷第21、22頁)⑤被害人玄○○93年8月14日警詢筆錄。
(台西分局卷第24、25頁)⑥被害人丑○○93年8月12日警詢筆錄。
(台西分局卷第27、28頁)⑦被害人宙○○93年8月12日警詢筆錄。
(台西分局卷第30、31頁)⑧被害人辛○○93年8月12日警詢筆錄。
(台西分局卷第33、34頁)⑨被害人辰○○93年8月12日警詢筆錄。
(台西分局卷第36、37頁)⑩被害人丁○○93年8月12日警詢筆錄。
(台西分局卷第39、40頁)⑪被害人未○○93年4月27日警詢筆錄。
(台西分局卷第42、43頁)⑫被害人己○○93年4月27日警詢筆錄。
(台西分局卷第45、46頁)⑬被害人壬○○93年4月28日警詢筆錄。
(台西分局卷第48、49頁)⑭被害人寅○93年4月27日警詢筆錄。
(台西分局卷第51、52頁)⑮被害人甲○○93年4月27日警詢筆錄。
(台西分局卷第54、55頁)⑯被害人酉○○93年4月16日警詢筆錄。
(台西分局卷第57、58頁)⑰被害人宇○○93年4月15日警詢筆錄。
(台西分局卷第60、61頁)⑱被害人申○○93年4月15日警詢筆錄。
(台西分局卷第63、64頁)⑲被害人地○○93年4月27日警詢筆錄。
(台西分局卷第66、67頁)⑳被害人癸○○93年4月15日警詢筆錄。
(台西分局卷第69、70頁)㉑被害人戊○○93年4月24日警詢筆錄。
(台西分局卷第72、73頁)㉒被害人巳○○93年4月15日警詢筆錄。
(台西分局卷第75、76頁)㉓被害人午○○93年4月26日警詢筆錄。
(台西分局卷第78、79頁)㉔被害人子○○93年4月27日警詢筆錄。
(台西分局卷第81、82頁)㉕被害人庚○○93年4月26日警詢筆錄。
(台西分局卷第84、85頁)㉖被害人 蔡心蓮 93年8月26日警詢筆錄。
(台西分局卷第87、88頁)㉗被害人黃○○93年8月28日警詢筆錄。
(台西分局卷第90、91頁)㈡綜上所述,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93年度偵字第4806號共39件竊盜犯行,公訴檢察官於審
理期日就併辦意旨書編號6、10、14、23、27、29、31等
7件竊盜犯行予以減縮,不予主張,本院自應僅就減縮後之事實審判,先予敘明。
㈡次按被告所為上列竊盜案件,係以剪刀、螺絲起子為工具
剪斷檳榔攤之鐵門或以螺起子撬開住宅之鐵門後進入行竊或以剪刀剪斷學校所設監視器後竊取之,該剪刀經被告供稱材質為鐵製,長度24公分,且該剪刀、螺絲起子,既能破壞鐵門,剪斷監視器,則對於人之生命身體自亦能產生能危害,要屬兇器無誤。
㈢故核被告天○○所為,就事實㈠、㈡、㈢,各係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事實㈣即附表編號1至32件竊盜犯行各係犯如下之法條,均如附表所示。
㈣公訴檢察官就被告於附表編號6之雲林縣四湖鄉包公廟旁
之小吃店竊盜犯行,認係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
2款,惟被告供稱該小吃店晚上並未住人,尚無證據證明,該處夜間有人居住,自無同條項第1、2款之適用,而應構成同條例第3款之罪;編號7犯行,被告並未竊得任何財物,行為止於未遂階段,自應論以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未遂犯、編號22「飛沙國小」、編號25「建華國小」被害人 吳夢熹 、丙○○到院供稱夜間有替代役男居住裡面,公訴人認只講成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
3款之罪,尚有未洽,各該國小自屬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被告進入行竊,均應構成同法第321條第1、3款之罪,以上公訴檢察官就被告法條之主張,均應更正,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以資正確適用法律。
㈤被告就附表編號7、12、13、17竊盜犯行與吳宗龍、編號
8竊盜犯行與吳衍賦、編號27竊盜犯行與吳南輝、編號19竊盜犯行與吳宗龍、吳衍賦間各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㈥被告就上開35件竊盜犯行,時間緊接,罪名與犯罪構成要
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情節較重之編號19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斷,並加重其刑。
㈦檢察官雖僅就被告如犯罪事實欄㈠至㈢所示之竊盜犯行
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暨併送併辦),其餘事實㈣即附表32件之竊盜犯行,則未據檢察官起訴,惟因與上開已起訴部分,具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且亦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擴張犯罪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四、原審認定被告竊盜犯罪事實及證據明確,因而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固非無見。惟原審未及審究檢察官擴張之犯罪事實,而僅就被告如犯罪事實欄㈠至㈢所示之竊盜犯行為判決,是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撤銷改判。
五、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2年11月17日,以92年度易字第42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於同年12月
8日確定,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於94年6月16日經臺灣臺南高等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定應執行1年,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可稽,素行不佳,其年輕力盛、四肢健全,竟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僅因從事臨時工,收入不多,意欲不勞而獲,多次侵害他人之財產權,動機不佳,竊盜次數達35件,所獲財物價值甚夥,致生危害重大,惟犯後尚能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以及教育程度僅國中畢業,做臨時工,收入不豐,尚有一名幼子需要撫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警惕。扣案鑰匙2支,為被告所有,供被告行竊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2款宣告沒收,至於被告行竊用之剪刀、螺絲起子,既未扣案,被告供稱已丟棄,為免將來執行上之困擾,不予宣告沒收。
六、次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449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其認案件有刑訴法第452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條亦可參照。原審判決既有前述可議之處,且本件既經本院審理後,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年6月,並不符合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撤銷,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附此敘明。
七、適用法條之依據:㈠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第36
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㈡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21條第1項第3、4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㈢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卯○○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定國
法官廖淑華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法│所得財物│被害人│備註│所犯法條│├──┼──────┼──────┼──────┼──────┼───┼───┼──────┤││92年1月中某│雲林縣台西鄉│獨自以鐵製剪│與編號3共竊│癸○○│無│刑法第321條││1│日│台17號道路「│刀剪斷鐵門鎖│得香菸10條及│││第1項第3款││││昭安府」 旁檳 │頭後,入內行│飲料乙批(共│││││││榔攤│竊│值2萬餘元)│││││││││││││├──┼──────┼──────┼──────┼──────┼───┼───┼──────┤││92年3月28日│雲林縣四湖鄉│獨自以石頭破│竊得電腦1台│地○○│無│刑法第320條││2│某時許│「南光國小」│壞教室門窗後│,與編號5共│││第1項│││││,入內行竊│值8萬元││││├──┼──────┼──────┼──────┼──────┼───┼───┼──────┤││92年4月中旬│雲林縣台西鄉│獨自以鐵製剪│與編號1共竊│癸○○│無│刑法第321條││3│某日│台17號道路「│刀剪斷鐵門鎖│得香菸10條及│││第1項第3款││││昭安府」旁檳│頭後,入內行│飲料乙批(共│││││││榔攤│竊│值2萬餘元)│││││││││││││├──┼──────┼──────┼──────┼──────┼───┼───┼──────┤││92年3、4月│雲林縣四湖鄉│獨自以螺絲起│手機1支(價│玄○○│侵入住│刑法第321條│││間某日晚上7│箔子村箔子寮│子撬開鐵捲門│值1000元)││宅部分│第1項第1、││4│、8時許│339之6號│開關後,打開│││未提出│2、3款│││││鐵捲門,入內│││告訴││││││行竊│││││├──┼──────┼──────┼──────┼──────┼───┼───┼──────┤││92年5月25日│雲林縣四湖鄉│獨自以石頭破│竊得電腦1台│地○○│無│刑法第320條││5│某時許│「南光國小」│壞教室門窗後│,與編號2共│││第1項│││││,入內行竊│值8萬元││││├──┼──────┼──────┼──────┼──────┼───┼───┼──────┤││92年5、6月│雲林縣四湖鄉│與吳宗龍共同│竊得菸、酒各│亥○○│無│刑法第321條│││間某日凌晨2│三條崙包公廟│以螺絲起子破│乙批(共值1│││第1項第3款││6│、3時許│旁小吃店│壞門窗、撬開│萬元)││││││││鐵門後,入內│││││││││行竊│││││├──┼──────┼──────┼──────┼──────┼───┼───┼──────┤││92年5、6月│雲林縣口湖鄉│獨自趁門窗未│未竊得何財物│子○○│侵入住│刑法第321條││7│間某日晚上7│蚵寮村蚵寮路│上鎖之機會,│││宅部分│第1項第1款、│││、8時許│510號│由大門入內行│││未提出│第2項│││││竊│││告訴││├──┼──────┼──────┼──────┼──────┼───┼───┼──────┤││92年6月底某│雲林縣四湖鄉│與吳衍賦共同│竊得金飾、香│庚○○│無│刑法第321條│││日晚上│三姓村台17線│以螺絲起子撬│菸各乙批│││第1項第3款││8││新興宮旁檳榔│開門窗、破壞││││││││攤│鐵皮屋後,入│││││││││內行竊│││││├──┼──────┼──────┼──────┼──────┼───┼───┼──────┤││92年7、8月│雲林縣口湖鄉│獨自以螺絲起│竊得香菸7條│辛○○│侵入住│刑法第321條││9│間某日晚上7│下崙村福安路│子撬開門鎖後│(共值3000餘││宅部分│第1項第2、│││、8時許│153號│,入內行竊│元)││未提出│3款││││││││告訴││├──┼──────┼──────┼──────┼──────┼───┼───┼──────┤││92年7、8月│雲林縣四湖鄉│獨自以螺絲起│竊得電視機1│巳○○│無│刑法第321條││10│間某日凌晨2│廣溝村廣溝厝│子撬開門鎖後│台(價值3000│││第1項第3款│││時許│85號前檳榔攤│,入內行竊│元)││││├──┼──────┼──────┼──────┼──────┼───┼───┼──────┤││92年7、8月│雲林縣四湖鄉│獨自以鐵製剪│電腦1台、N│酉○○│侵入住│刑法第321條││11│間某日凌晨2│箔子寮箔子村│刀開啟門鎖(│OKIA手機││宅部分│第1項第1、│││、3時許│388號│未破壞門窗)│1支、新力牌││未提出│3款│││││後,入內行竊│音響1台││告訴││├──┼──────┼──────┼──────┼──────┼───┼───┼──────┤││92年8月中旬│雲林縣口湖鄉│與吳宗龍共同│竊得香菸、酒│宙○○│侵入住│刑法第321條││12│某日晚上12時│埔北村沙崙路│以螺絲起子撬│類各乙批共值││宅部分│第1項第1、│││許│20號之1│開側門後,入│5000元││未提出│3款│││││內行竊│││告訴││├──┼──────┼──────┼──────┼──────┼───┼───┼──────┤││92年8月30日│雲林縣四湖鄉│與吳宗龍共同│竊得電腦1台│丁○○│無│刑法第320條││13│晚上12時許│三塊厝123號│以石頭破壞教│(價值3萬元│││第1項││││「內湖國小」│室玻璃後,入│)││││││││內行竊│││││├──┼──────┼──────┼──────┼──────┼───┼───┼──────┤││92年8月30日│雲林縣四湖鄉│獨自以剪刀剪│竊得監視器1│壬○○│無│刑法第321條││14│晚上7、8時│羊調村建華路│下監視器行竊│台│││第1項第3款│││許│35號││││││├──┼──────┼──────┼──────┼──────┼───┼───┼──────┤││92年9月中旬│雲林縣台西鄉│獨自趁鐵門未│竊得香菸、飲│戊○○│無│刑法第320條││15│某日晚上7、│台17號道路「│上鎖之機會,│料各乙批,與│││第1│││8時許│順天府」旁檳│入內行竊│編號16值1600│││││││榔攤││元││││├──┼──────┼──────┼──────┼──────┼───┼───┼──────┤││92年10月初某│同上│同上│竊得香菸、飲│戊○○│無│刑法第320條││16│日晚上7、8│││料各乙批,與│││第1項│││時許│││編號15值1600│││││││││元││││├──┼──────┼──────┼──────┼──────┼───┼───┼──────┤││92年10月中旬│雲林縣水林鄉│與吳宗龍共同│竊得香菸、酒│丑○○│無│刑法第321條│││某日晚上12時│水林路旁百合│以螺絲起子撬│類、飲料各乙│││第1項第3款││17│許│專業檳榔攤│開鐵門後,入│批及音響1台││││││││內行竊│(共值3萬元│││││││││)││││├──┼──────┼──────┼──────┼──────┼───┼───┼──────┤││92年10月15日│雲林縣四湖鄉│獨自以石頭破│竊得電腦1台│丁○○│無│刑法第320條││18│晚上12時許│三塊厝123號│壞教室玻璃後│(價值3萬元│││第1項││││「內湖國小」│,入內行竊│)││││├──┼──────┼──────┼──────┼──────┼───┼───┼──────┤││92年11月初某│雲林縣四湖鄉│與吳宗龍、吳│竊得電動玩具│申○○│無│刑法第321條│││日凌晨2、3│箔子寮240號│衍賦共同以螺│1台、零錢4│││第1項3、4款││19│時許│檳榔攤│絲起子破壞鎖│萬餘元(共值││││││││頭後,入內行│5萬元)││││││││竊│││││├──┼──────┼──────┼──────┼──────┼───┼───┼──────┤││92年11、12月│雲林縣四湖箔│獨自以石頭破│竊得床頭音響│戌○○│侵入住│刑法第320條││20│間某日下午5│子寮283號│壞大門玻璃後│1台(價值53││宅部分│第1項│││、6時許││,入內行竊│00元)││未提出│││││││││告訴││├──┼──────┼──────┼──────┼──────┼───┼───┼──────┤││92年11月27日│雲林縣四湖鄉│獨自以石頭破│竊得電腦1台│未○○│無│刑法第320條││21│晚上某時許│「飛沙國中」│壞辦公室玻璃││││第1項│││││後,入內行竊│││││├──┼──────┼──────┼──────┼──────┼───┼───┼──────┤│22│92年12月初某│雲林縣四湖鄉│獨自以鐵製剪│竊得監視器2│吳夢熹│無│刑法第321條│││日晚上7、8│「飛沙國小」│刀行竊│台│││第1項第1、│││時許││││││3款│├──┼──────┼──────┼──────┼──────┼───┼───┼──────┤││92年12月18日│雲林縣四湖鄉│獨自以石頭破│竊得電腦1台│未○○│無│刑法第320條││23│晚上某時許│「飛沙國中」│壞辦公室玻璃││││第1項│││││後,入內行竊│││││├──┼──────┼──────┼──────┼──────┼───┼───┼──────┤││93年1月初某│雲林縣四湖鄉│獨自行竊│竊得 白鐵乙 批│甲○○│無│刑法第320條││24│日│崙北村溪仔崙││(價值5萬2│││第1項││││段463地號前││千元)││││├──┼──────┼──────┼──────┼──────┼───┼───┼──────┤││93年1月9日│雲林縣四湖鄉│獨自以鐵製剪│竊得監視器1│丙○○│無│刑法第321條││25│晚上7、8時│「建華國小」│刀行竊│台(價值8000│││第1項第1、│││許│││元)│││3款│├──┼──────┼──────┼──────┼──────┼───┼───┼──────┤││93年1月中旬│雲林縣四湖鄉│獨自以石頭破│竊得香菸10條│宇○○│侵入住│刑法第321條││26│某日凌晨1、│箔子村箔子寮│壞浴室之窗戶│(價值7000元││宅部分│第1項第1、│││2時許│240之8「瑞│後,入內行竊│)、現金1000││未提出│2款││││發商店」││元││告訴││├──┼──────┼──────┼──────┼──────┼───┼───┼──────┤││93年1月中旬│雲林縣四湖鄉│與吳南輝共同│竊得監視器2│黃○○│無│刑法第321條││27│某日晚上7、│「明德國小」│以凶器剪刀,│台│││第1項第3款│││8時許││剪斷電線後行│││││││││竊之│││││├──┼──────┼──────┼──────┼──────┼───┼───┼──────┤││93年1月18日│雲林縣口湖鄉│獨自以鐵製剪│竊得監視器1│ 曾素瑞 │無│刑法第321條││28│晚上12時許│中山路212號│刀行竊│台(價值1萬│││第1項第3款││││「聖文幼稚園││元)│││││││」外││││││├──┼──────┼──────┼──────┼──────┼───┼───┼──────┤│29│93年2月底某│雲林縣口湖鄉│獨自以鐵製剪│竊得監視器1│寅○│無│刑法第321條│││日晚上12時許│「崇文國小」│刀行竊│台│││第1項第3款│├──┼──────┼──────┼──────┼──────┼───┼───┼──────┤│30│93年2月底某│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無│刑法第321條│││日晚上12時許││││││第1項第3款│├──┼──────┼──────┼──────┼──────┼───┼───┼──────┤│31│93年2月底某│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無│刑法第321條│││日晚上12時許││││││第1項第3款│├──┼──────┼──────┼──────┼──────┼───┼───┼──────┤││93年3月初某│雲林縣水林鄉│趁午○○不注│XG—66手機│午○○│無│刑法第320條│││日晚上7、8│水南村新興南│意之機會,徒│1支(價值50│││第1項││32│時許│路3號「 弘翔 │手行竊│00元)│││││││通訊行」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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