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2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非訟代理人 許美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環球鑫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信託專簿。
二、表明相對人環球鑫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 陳詠煒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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