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56號
上訴人 周國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志鴻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6,867萬6,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萬4,0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