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15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15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15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權澤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8406號、第109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權澤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捌拾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權澤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利用不知情之 張耀薰陞昌金屬企業有限公司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遂行上開竊盜犯行,應論以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漠視他人財產法益,實非可取,雖坦承犯行,但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所為造成告訴人鉅額損失暨行竊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8,38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裕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鍾貴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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