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518號
原 告 歐艾斯太平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世豪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泰環保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900元,應繳
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5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表1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