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518號
原   告 歐艾斯太平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世豪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泰環保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900元,應繳
   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5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表1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