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51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8,001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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