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簡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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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簡字第3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6年12月2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壹仟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玖仟零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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