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10號聲請人 林政弘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洪玉堂┌───────────────────────────────────────────────────┐│股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1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