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21號聲請人 涂慶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翠茹┌─────────────────────────────────────┐│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涂慶寶│華南商業銀│105年10月31│70,180元│MD0000000│││││行西三重分│日│││││││行│││││└───┴─────┴─────┴──────┴─────┴─────┴──┘